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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医改下,医疗行业的设备融资租赁之税务

 

随着近几年深化医疗改革,医疗机构不得不自己想办法融通资金来取得必要的医疗设备,于是相应的金融服务业务应运而生,医院选定的医疗设备和厂商,医院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医院签订租赁医院使用,医院支付租金即可获得急需的医疗设备。

1、承租方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评估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租期内的不含税租金总额+期满购买价格,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或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按租期内的租金总额)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例如:医院签订彩超设备(购入的成本为万元)出租合同,约定租期10年,乙医院每年支付租金15万,不考虑未担保余值,无相关初始费用。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0医院。(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万×PA(10,8.14%)=1,,.26元;

  公允价值=万元;

 1)乙医院租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万元(计算取较低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不含税租金总额与资产价值差额)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25.5万元(租期内进项税总额)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5万元(不含税租金总额+进项税总额)

 2)乙医院第一年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7.55万元(15万租金+2.55万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17.5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2.55万元

  借:财务费用——8.14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8.14万元

 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税务上:

1)固定资产成本及折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税务处理上,租入的设备按合同上的全部租金+相关费用作为固定资产价值。而会计上是按上述计算取较低值+相关费用作为固定资产价值,这个差异导致两者计提的折旧金额会存在差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整这个计提折旧差异。

2)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计算现值,即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已包含在税法计税基础之内,并在其使用期间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所以,对于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出租方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开具租金发票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上例:

  1)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万元

  2)租出设备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万元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

  3)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17.5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万元(计算见上例)

贷:租赁收入——8.14万元

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都相对比较低,“营改增”后国家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对于医疗行业公司来说,融资租赁能以租促销,扩大设备销路和市场占有率,同时能产生协同销售带动耗材的销售。

医院来说,融资租赁属于负债筹资,医院的投资报酬率。不用一次性支付大量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而是分期支付租金,有利于现金流的良性运转。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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