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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痫前期产妇未及时终止妊娠,医院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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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29日3时左右,原告因“停经38+3周,血压升高2天,头痛头晕伴随恶心呕吐6小时”入院,入院诊断:1.重度子痫前期;2.孕3产0孕38+3周头位待产。同日10时35分,原告被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头位助娩一成熟活女婴,体重g,新生儿Apgar评分1分钟3分,5分钟4分,10分钟6分。术后诊断:1.重度子痫前期;2.胎盘早剥(重度);3.胎儿窘迫;4.孕3产1孕38+3周头位难产活婴;5.子宫胎盘卒中;6.新生儿重度窒息;7.产后出血。当日,患儿被送往被告NICU继续救治,年2月5日家长签字放弃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重度窒息;2.窒息后多器官功能损害;3.颅内出血。之后原告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脑发育不良,建议康复治疗。新生儿重度窒息等症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1、原告诊断“重度子痫前期、孕3产0孕38+3周头位待产”正确,入院给予解痉、降压、镇静等措施符合治疗原则。2、原告入院待产时病情已较重,应用降压药物后血压一直未能控制,出现并发症的风险较大,且原告已孕足月,这种情况下应及时终止妊娠。3、被告对重度子痫前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例如胎盘早剥、胎儿窘迫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估计不足,在胎儿已经成熟的条件下没有及时终止妊娠,待入院7小时后才施行剖宫产,延误手术时机,以致出现重度胎盘早剥,导致胎儿窘迫、新生儿重度窒息等,最终导致目前原告程某呈现脑发育不良状态,被告存在过错。4、重度子痫出现胎盘早剥等并发症发生率高,病情进展快,预后差。原告程某不良预后与疾病本身有一定因果关系。结论:被告处理不及时的过错是导致原告程某不良预后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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